1.实施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2.补助标准及财政分担比例:①43个国家计划县(不含县城),每生每天补助5元;补助天数根据财政部、AG真人教育部核定的学生平均实际在校天数确定。②落实国家基础标准的地方试点县区,国家试点县以外的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革命老区县,每生每天补助5元,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予以生均定额奖补(4元)。③上述以外的其他县区,每生每天补助5元,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统筹省级专项资金予以奖补支持(2.5元)。
3.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管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必须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
4.收取伙食费管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收取伙食费,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
5.食堂运行经费来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可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6.聘用人员开支来源: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应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